消费维权指南
一、工作范围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梁溪区市场监管局管理职能,开展以下工作:
1、受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
2、受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经济违法行为的举报;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投诉、举报;
4、提供市场监管局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咨询服务
二、工作程序
(一)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2、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滨湖区市场监管局职责范围。
(二)管辖权
消费者投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管辖。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投诉。
(三)投诉方式:
电话:无锡工商局(0510-12315)、梁溪区市场监管局
(四)办理时限
1、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2、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或者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六十日内。
(五)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调解,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事项。
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交由具备资格的鉴定人或者检测人进行鉴定、检测。鉴定或者检测的费用由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先行垫付,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1、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2、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3、已经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调解的;
4、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5、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6、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7、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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